
民辅警在东方名苑小区宣传劝导
民辅警在东方红广场宣传劝导
岳塘新闻网5月31日讯(记者 康艳 通讯员 李宇)为进一步规范居民依法养犬、文明养犬,保障群众人身安全,营造整洁有序、安全和谐的环境。近日,岳塘公安分局到街道、公园、农贸市场、社区等场所开展文明养犬宣传。
“您好,这是文明养犬宣传单,请按照要求文明养犬……”民辅警通过向辖区居民、商户发放文明养犬宣传单,耐心向居民讲解文明养犬规定,针对遛狗不牵绳、粪便不清理、违规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等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导,倡导辖区居民科学、规范、文明养犬。同时,执法人员通过早晚班执勤制度,把道路主次干道、公园、菜市场、风光带、废弃建筑作为巡查重点,加强流浪犬管控。
“我们会牵绳遛狗,还带了袋子及时清理粪便。”市民周阿姨表示,自己每天早晚都会来公园遛狗,有了小狗的陪伴,她的退休生活更加有趣,她希望更多养狗人士都能按规定养犬,争做文明养犬人。
今年5月以来,岳塘公安分局共出动警力800余人次,发放文明养犬宣传单600余份,规劝不文明养犬行为625起,管控流浪犬13条,提高了广大群众对文明养犬的支持率。
相关法律法规链接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
2021年5月1日起,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施行。新法第三十条规定:携带犬只出户的,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。
《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》
2019年9月1日,《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》正式实施。
第二十条明确规定:犬只饲养者应当履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义务,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,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,加施免疫标识。在本市建成区、县(市)人民政府所在地镇(街道)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,携犬出户应当用犬绳牵引犬只,为犬只佩戴嘴套,并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。
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: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,未对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的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,拒不改正的,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。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,未用犬绳牵引犬只并为犬只佩戴嘴套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,并可以扣押犬只。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的,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《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。
责编:陶妞
来源:岳塘新闻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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